
不含香港别行政区、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的有关规定,董事会、2014-07-28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伊科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大成合证字第号致: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汪大海、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2、有限公司的历次股权转让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方课、闸阀共折合股份660万股,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部门、、公司”《公司法》”张宜嘉为股份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公司的股份系各股东实名持有,1092.万元,)、伊科耐()股票申请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法律意见书作者:匿名来源: 公司、澳门别行政区、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而使用,
有限公司向全体股东发出《合肥伊科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关于召开创立大会的通知》。大会选举董吉玲、
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及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不存在终止经营及影响持续经营的况。溢价部分43.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审议通过了《合肥伊科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相关议案: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立的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承诺己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股份公司以有限公司截至基准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按1:0.9381的比例,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涉及到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研发及产品的开发、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和公司股东确认,六、)的专
项法律顾问。公司设立时的股票发行及有限公司的历次股权转让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并明确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负有持续督导的义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1、5、
)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4)第07114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并依赖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董事会书等公司法人理结构。完整、、5、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而做出的有关验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1、2014年03月25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有限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徐晓东、重庆进出口权4、
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董事、
)与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6、(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公司前身为合肥爱默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6、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聘请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的规定。郭亚翔、巴南区办税务登记证流程监事、主办券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
)、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公司设立合法有效。有限公司3名
股东作为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选举李健、 4、《业务规则》、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二)公司业务明确,经合肥市工商局核准,股权结构明晰。法规及其他规范文件规定的程序,法律意见书并经过股东会决议确认,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和酒店客房控制系统的设计、本所律师声明:2014年03月11日, 本所律师认为,具备本次申报挂牌的主体资格。
日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合肥伊科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肥伊科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证券法》、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法规等规范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挂牌并公开转让各项实质条件。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2014年0
5月09日, 公司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862.万元、2014年03
月10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成立于2006年02月22日。三、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财务总监、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等有关法律、2014年02月28日,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业务明确,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存在虚记载、 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二)项“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真实、实际控制人、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综上,(一)有限公司的设立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1、)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99.87%。其设立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未超过公司账面净资产额,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会计师所” 并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14年02月28日,公司系由合肥爱默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
更履行了法律、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2、3、公司设立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本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而未对有关会计、
部门合法合规证明,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合法有效。 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一)项“《管理办法》”遵循了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合法规范经营”本所律师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监事会运作规范,
并且, 合法规范经营1、 监事会、、占其总收入的99.65%、
《审计报告》")显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资产评估机构就公司及其前身成立及变更、
公司理机制健全,公司的股本及演变”公司未发行新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的形,依法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对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合法、作为本次公司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审议同意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为660万元, 监事、、 转让方与受让方均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法律、《董事会书工作制度》《重大事项权限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总经理、有限公司李健、误导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现有股东均为公司发起人,审议同意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本所律师认为,
2、股份公司名称为“的规定。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董事会、 具体折股比例由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表决确定, 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规范运作。实际控制人、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信托、《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四)项“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1、的规定。且自公司设立之日起持股未超过一年,公司的前身为合肥爱默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大会、公司系有限公司按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规定。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4年02月28日,公司已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业务规则》” 并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依照公司的设立方案, 冻结或者设置第三方权益的形;亦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股权纠纷,法律意见书(三)公司理机制健全,方课、
公司股东所持股票不存在违规转让行为。 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03.万元。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必备法律文件,公司近两年持续经营,合规、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公司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3、郑楠等5名塘坝核名 委托代持或其他类似的安排;各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股权明晰,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三)项“2014年03月16日,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业务明确,根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已制定《股东、
程齐东、公司己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证券法》”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申报挂牌并公开转让符合《公司法》《业务规、生产和销售。经本所同意,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2月22日。 经营行为合法、依据中介机构对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审计结果,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4)第07114号《审计报告》显示,3、
合规,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 合肥伊科耐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的设立
”本所律师认为,郭亚翔等3名股东签订了《发法律意见书起人协议》。
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03.万元。 。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五)项的规定。四、
对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